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数据库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支撑性资源,其建设与应用对于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该数据库系统整合了国家层面及地方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等各类规范文件,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集中管理、动态更新、智能检索与精准推送,为政府监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数据库的核心构成与内容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数据库的内容覆盖安全生产全领域、全流程,主要包含以下模块:
数据库的功能特点与应用价值
数据库的应用场景与实践案例
数据库建设面临的挑战与发展方向
当前,数据库建设仍存在标准更新滞后、跨部门数据共享不足、智能化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未来需进一步强化以下工作:一是建立跨部门的数据协同机制,实现立法、监管、标准制定信息的实时互通;二是深化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开发法规标准智能解读、风险预警等高级功能;三是推动数据库移动端适配和国际化服务,满足中小企业和“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安全生产信息需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数据库作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化、智能化发展将有效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提供坚实的信息支撑,助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转基因好还是坏?
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手段,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它生物物种上,使其出现原物种不具有的性状或产物,以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 通过这种技术人类可以获得更符合要求的食品品质.■转基因食品分为四类:第一类,植物性转基因食品。 这类食品比较多。 如,面包生产需要高蛋白质含量的小麦,而目前小麦品种含高蛋白质较低,将高效的蛋白基因转入小麦,将会使做成的面包具有更好的烘烤性能。 第二类,动物性转基因食品。 如在猪的基因组中转入人的生长素基因,猪的生长速度增加了一倍,猪肉质量大大提高,现在这样的猪肉已在澳大利亚被批准登上餐桌。 第三类,转基因微生物食品。 如生产奶酪的凝乳酶,以往只能从杀死的小牛的胃中才能取出,现在利用转基因微生物已能够使凝乳酶在体外大量产生,避免了小牛的无辜死亡,也降低了生产成本。 第四类,转基因特殊食品。 如科学家利用生物遗传工程,将普通的蔬菜、水果、粮食等农作物,变成能预防疾病的神奇的“疫苗食品”。 最早提出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人是英国的阿伯丁罗特研究所的普庇泰教授。 1998年,他在研究中发现,幼鼠食用转基因土豆后,会使内脏和免疫系统受损。 这引起了科学界的极大关注。 随即,英国皇家学会对这份报告进行了审查,于1999年5月宣布此项研究“充满漏洞”。 更多的科学家用实验表明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 首先,任何一种转基因食品在上市之前都进行了大量的科学试验,国家和政府都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 另外,传统的作物在种植的时候农民也会使用农药来保证质量,而有些转基因食品无非是注入了抗病虫的基因以达到甚至超过喷洒农药的效果。 还有,一种食品会不会造成中毒主要是看它在人体内有没有受体和能不能被代谢,转化的基因是经过筛选的、作用明确的,所以转基因成分不会在人体内积累,也就不会有害。 转基因食品安全吗?答: 直到目前为止,转基因食品在推出市场前都没有经过长远的安全评估,人类长期食用是否安全仍然成疑,而科学界对这些食品是否安全也没有共识。 ·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及经济合作组织这些国际权威机构都表示,人工移植外来基因可能令生物产生“非预期后果”。 即是说我们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足够的科学手段去评估转基因生物及食品的风险。 ·国际消费者联会(成员包括全球 115个国家的250个消费者组织)表示“现时没有一个政府或联合国组织会声称转基因食品是完全安全的。 ”我国对转基因食品有严格的控制机制。 早在1993年,国家科委就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指导全国性的基因工程开发和研究;2002年4月国家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申报与审批以及标识,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在我国,凡是转基因食品,强制要求在显著位置标示。 科学看待转基因食品实际上,自然界中的基因重组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人类今天种植的普通谷物正是几千年来自然选择和人为选择的结果。 我们在吃这些食物时,就吃进了从这种食物的野生亲缘种来的抗病基因和各种其他基因,这是一般人没有意识到的。 传统的杂交育种会引入成千上万个新基因,其中许多基因是人类尚不了解的,不知道会引起什么后果。 而转基因技术只是在已经普遍种植的作物品种中,加入一两个已知性状的新基因,因此它培育新品种的效率更高,而风险并不一定比传统育种更大。 据报道,包括婴儿食品在内,转基因食品目前在美国市场上已接近4000种,有两亿人食用,近十几年来很少有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报道。 到目前为止,全球实现商业化的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达几千万公顷,也没出现确定的环境安全问题。 转基因技术是一种新的尖端生物技术,在提高粮食产量、减少农药使用、生产含有更多营养成分的健康食品方面有巨大潜力。 公众存在担忧情绪,主要是怕它被错误地利用。 一些学者认为,与任何食品一样,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需要慎重对待和严格管理,转基因作物对生态环境的长远影响也需要更多的跟踪研究。 面对转基因食品,我们需要的是严格的食品安全把关制度,及时制止未经允许就擅自加入转基因食品成分的行为。 此外,我们也要具备严谨的科学态度,对于转基因产品,不能片面地给予排斥。
标志设计是要做抽象呢?还是比较写实?
都可以,看客户需求而定.
试用期老板不给辞职、不给工资怎么办?还要求签半年的时间!强人所难!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你可以看下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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